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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門窗標準:
窗戶玻璃規定
根據《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規定》第六條: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須使用安全玻璃:
(一)7層及7層以上建筑物外開窗;
(二)面積大于1.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邊離 終裝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;
(三)幕墻(全玻幕除外);
(四)傾斜裝配窗、各類天棚(含天窗、采光頂)、吊頂;
(五)觀光電梯及其外圍護;
(六)室內隔斷、浴室圍護和屏風;
(七)樓梯、陽臺、平臺走廊的欄板和中庭內攔板;
(八)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;
(九)水族館和游泳池的觀察窗、觀察孔;
(十)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、門廳等部位;
(十一)易遭受撞擊、沖擊而造成人體傷害的其他部位。
本款第十一項是指《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程》JGJ113和《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》JGJ102所稱的部位。
28層高的樓房用普通玻璃(3毫米厚)做的夾層推拉飄窗不符合國家標準,應使用安全玻璃。
根據《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規定》第二條:本規定所稱安全玻璃,是指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鋼化玻璃、夾層玻璃及由鋼化玻璃或夾層玻璃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,如安全中空玻璃等。
單片半鋼化玻璃(熱增強玻璃)、單片夾絲玻璃不屬于安全玻璃。